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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扬州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实施办法

扬大委〔2018〕48号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广大师生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领导能力和依法治校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党务公开,是指学校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学校党委各部门和各二级党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持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放到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宏伟蓝图中来认识和推动,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校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师生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务求实效。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各部门和各级党组织各负其责,党员积极参与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分管副书记担任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党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党校)、宣传部、统战部、改革与发展研究室、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人武部、工会、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整个党务公开工作,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二级党组织的党务公开工作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建立由各二级党组织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委员、各党支部书记和党员办公室主任以及副主任(党务岗)参加的党务公开工作小组,切实履行好党务公开职责。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风险评估、信息发布、政策解读、舆论引导、舆情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

 第七条 学校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领导事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师生员工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的内容,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社会稳定和校园稳定。各级党组织在公开内容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对拟公开的内容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涉及师生工作、学习、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学校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全体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面向全校党员公开;

 (三)涉及学校特定的党组织、党员和师生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师生公开。

 第九条 党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建设方面

 1. 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

 2. 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3. 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学校党的建设情况;

 4. 学校党的重要会议、活动;

 5. 学校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二)思想建设方面

 1. 党员、干部学习培训情况。校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计划及落实。干部教育培训管理考核,基层党支部书记轮训以及“三会一课”等情况;

 2. 宣传教育情况。对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等宣传教育情况;

 3. 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对教职工开展宣传教育情况,对大学生开展形势与政策教育等思想政治教育情况;

 4. 文明单位、平安校园创建情况。

 (三)组织建设方面

 1. 党组织机构情况。党组织机构设置、主要职责、机构调整等情况;

 2. 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干部任免情况;后备干部培养,干部挂职、交流、转岗等干部培养锻炼情况;有关干部管理制度执行落实、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等干部监督管理等情况;

 3. 党员队伍建设情况。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发展党员、预备党员转正、党员奖惩、流动党员管理、民主评议党员、主题教育活动等情况;

 4. 党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党务工作经费管理使用、党内关爱基金管理使用等情况;

 5. 党校及党建研究工作情况。党校开展工作情况;党建课题申报、论文发表、研究报告及获奖情况。

 (四)作风建设方面

 1. 联系服务党员和师生情况。联系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反映和采纳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帮助党员、群众解决工作生活实际困难,接待来信来访、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办理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重要事项等情况;

 2. 实施民主管理情况。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落实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制度,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民主党派、党代会代表等作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等情况;

 3. 作风风建设情况。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开展师德师风建设情况,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情况,其他与师生员工有关的作风建设情况。

 (五)纪律建设方面

 1. 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2. 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发生在师生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3. 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4. 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5.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情况。

 (六)制度建设方面

 1. 党组织和领导班子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学习制度、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建设制度。

 2. 组织、干部、人才工作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制度,党员发展、教育、管理和服务制度,“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党费和党的工作经费管理制度。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办法及规定等建设情况。

 3. 思想政治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对党员、干部、师生员工等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对外宣传的工作制度等建设情况。

 4. 统战工作、老干部工作和群众组织工作制度建设情况。

 5.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制度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联系基层和群众制度规定,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制度规定,受理信访举报、案件查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建设情况。

 6. 其他有关制度规定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结合学校实际,由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学校党委各部门认真研究制定学校党委、学校纪委、党委部门和二级党组织党务公开目录,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第三章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

 第十一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学校党委各部门研究提出学校党务公开方案,拟订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

 (二)审核。学校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

 (三)审批。学校党委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学校党务公开应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纪政纪,确保维护安全稳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目录进行。党委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对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须报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批。

 (四)实施。由各有关部门和二级党组织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二条 党务公开一般按照“先党内、后党外”的顺序,适宜在党内公开的,通过党内有关会议、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公开;需要向社会和群众公开的,通过党务公开网页、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等形式进行公开。学校设立党务公开网页,党委部门、各二级党组织应在本单位网页中醒目位置设置党务公开专栏。

 第十三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


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党组织和单位党务公开第一责任人,学校党委党务公开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负责,其他党委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落实相关工作。各单位党务公开工作列入单位工作目标和责任范围,学校将党务公开工作纳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范围,作为各党委部门、二级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考核和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校纪委负责全校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学校定期检查各单位党务公开推行情况,定期组织党员对党务公开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公布评议结果,并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检查。对党务公开工作取得良好成效的部门和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党务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有关规定不实施党务公开的;

 (二)违反关于公开内容、形式、程序、时限等规定的;

 (三)隐匿、故意不真实公开或公开中故意弄虚作假的;

 (四)给他人和组织造成损害的;

 (五)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各二级党组织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党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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