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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关于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规定

扬大委组〔2018〕2号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支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基层党支部工作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对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

      第二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一般每学期不少于2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三条 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决定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二)对支委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听取和审查支委会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并讨论通过。

 (三)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联系实际,讨论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五)评选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先进,对犯有错误的党员、不合格党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六)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讨论罢免、撤换不称职的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问题。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五条 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党支部工作的计划、总结,重要活动的安排部署等。

 (三)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

 (四)发展党员。

 (五)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生产、服务等各项任务。

 (六)对党员的奖惩。

 (七)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有关问题。

 (八)关于党支部委员会的自身建设。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六条 党小组会是党员组织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每月不少于1次。党员人数较少或未划分党小组的支部,也可采取支部大会的形式。

      第七条 党小组会的内容包括:

 (一)组织党员学习,重点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如何贯彻执行党支部决议和决定,制订完成各项任务的措施。

 (三)听取党员关于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汇报,有针对性地做好党员的思想工作。

 (四)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党员发扬成绩、克服缺点、纠正错误,更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五)根据党支部的部署,向党员分配布置工作。

 (六)讨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七)讨论违纪党员的处理问题。

 (八)进行党员鉴定、民主评议,评选优秀党员。

 (九)分析师生员工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密切同群众的联系,研究如何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八条 党课是对党员进行教育的主要形式,是党支部活动的重要内容。党课教育每学期不少于2次,党员应全部参加;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也可以吸收他们听党课,进行有计划的培养。

      第九条 党课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结合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形势政策教育。

 (二)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三)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略的教育。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扬州大学关于坚持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规定》(扬大委组〔2004〕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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