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强化党的先进性建设,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特设立扬州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员爱心基金(以下简称党员爱心基金)。
第二条 党员爱心基金倡导“自愿捐赠、扶危济困”的原则和精神,为急需救助的师生员工送温暖、献爱心、办实事。
第三条 党员爱心基金是给予师生员工的临时性补助。
第四条 党员爱心基金在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项目账户,执行学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党员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章程规定,接受学校教育基金会和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及全院党员和党外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六条 党员爱心基金的来源包括:全院党员的自愿捐款、学院各级党组织接受的其他捐赠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学院党委会负责党员爱心基金的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包括:宣传、组织基金募捐活动,接受、登记捐赠款项;受理、审批师生员工呈报的基金使用申请,向符合条件的师生员工发放基金;定期公布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并向党员大会汇报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党员爱心基金资助对象包括:
1、教职工: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父母、子女、配偶)因重大疾病的救治导致家庭经济负担过重、生活困难的;因意外灾害、伤害等不可预见、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家庭人身财产巨大损失,经济特别困难的。
2、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受到严重意外伤害而无力救治;家庭突然遭受重大灾害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党员爱心基金不适用于师生员工的一般性生活困难援助。
第十条 党员爱心基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1、申请:申请救助的教职工及学生本人或其近亲属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提出申请,填写《扬州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党员爱心基金申请表》,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审核同意后,报院党委会。
2、审核:院党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确定资助金额,依据学校财务管理流程办理发放。
第十一条 党员爱心基金遵循先收后支,量入为出,公开透明,扶危济困的原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