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总工发【2005】46号)等文件精神,设立扬州大学数学科学学院工会爱心基金(以下简称“工会爱心基金”)。
第二条 工会爱心基金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互助精神,为遇到困难的教职工办实事、献爱心、送温暖。
第三条 工会爱心基金是给予教职工的临时性补助,原则上基于同一原因每人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第四条 工会爱心基金在学校教育基金会设立项目账户,执行学校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五条 工会爱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严格遵照本章程规定,接受学校教育基金会和财务处的业务指导及全院教职工的监督。
第六条 工会爱心基金来源包括:社会赞助、个人捐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工会爱心基金的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包括:宣传、组织基金募捐活动,接受、登记捐赠款项;受理、审批教职工呈报的基金使用申请,向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发放基金;定期公布基金募集和使用情况并向工会会员大会汇报相关工作。
第八条 工会爱心基金资助对象包括:
(一)患严重疾病或遭遇意外伤害造成严重经济困难的教职工。
(二)身故的教职工。
第九条 工会爱心基金不适用于教职工的一般性生活困难援助。
第十条 工会爱心基金申请及发放程序:
(一)符合本章程第八条资助条件的教职工或身故教职工的家属向院工会委员会提交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就重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以及当事人的基本生活状况进行如实说明。
(二)工会委员会接受申请后进行审核,确认是否符合资助条件,确定资助金额,依据学校财务管理流程办理发放。
第十一条 为工会爱心基金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单位和个人,学院和院工会以适当的形式给予感谢、宣传,或报请学校教育基金会以适当的形式予以感谢、宣传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