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考试秩序的正常稳定,规范学校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保障考生、从事和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扬州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扬大教务[2017〕5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考场规则
第二条 考生应该携带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等有效证件按时进入考场。迟到超过 15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本次考试。
第三条 考场实行隔位就座,考生进入考场后应按监考人员指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考生入座后将有效证件放在课桌上,以备监考人员核检。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第四条 考生参加考试,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可携带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资料等),禁止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和一切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如已带入的,必须交监考人员集中保管。
第五条 考生必须在考试信号发出后开始答题。在考试过程中不得讲话或随意走动,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不得离开考场。对试卷有疑问或有其他问题需要处理的,须举手示意,等
待监考人员处理。
第六条 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要提前交卷离开考场,须交清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并经监考人员同意。考生离开考场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讨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重返考场参加考试。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应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卷、草稿纸等,并清点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七条 每个考场至少配备两名监考人员。监考人员须提前 15 - 30 分钟领取试卷,核对考试科目、试卷份数等相关信息。进入考场后,应认真清场,核查学生有效证件,安排考生座位,集中放置考生携带的物品等。
第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巡视,集中精力,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
第九条 监考人员有权制止除教学督导、巡查,考务人员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学校批准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第十条 监考人员不得向考生解释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疑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当众板书公布。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前15分钟,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应示意学生停止答题,收齐并当场清点试卷,答卷,无误后连同考场记录立即送交指定地点和人员。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作弊或违纪,应当场指出。并及时收取有关证据,如实填写考场记录,报告学生所在学院。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
第十三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考场禁止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不当场交回试卷、答卷或者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十五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教师及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命题、试卷印制,考试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纪行为:
1.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2.未按规定安排学生参加考试的;
3.试卷有差错而不及时更正的;
4.丢失、损坏考生答卷的;
5.利用考试评分报复学生或按对学生的好恶随意更改评分标准的;
6.对考生作弊行为不及时处理包庇作弊考生的;
7.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的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8.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9.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10.泄漏试题或者拟定雷同试卷散布到学生中的;
11.调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12.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3.其他违反命题、监考、评卷等考试各环节管理规定的违纪行为。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有第十三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情节较轻者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较重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并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情节特别严重者可加重处分。
第十八条 考生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按下列各项规定处理:
1.学生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成绩登记表上注明“作弊”字样,必须重修该门课程。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十九条 教师和考试工作人员有第十六条行为之一的按《扬州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本科生各类考试。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扬州大学考场规则与考试违纪处分规定》(扬大教[2005]147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