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扬大人(2010)20号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业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2、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申请表
3、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协议书
扬 州 大 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实施办法(暂行)
为了进一步实施学校高水平人才战略,鼓励青年骨干教师出国交流并做出重要成果,增强教师的国际学术交流能力和教学科研能力,培养一批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中青年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结合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以赴国外著名大学和重点科研机构进修、访问和合作交流为主导,分类、分层次安排学校选派培养项目;按照国家公派与校际交流相结合的原则,拓展优秀青年教师国际化培养途径,多渠道实施人才国际化培养;落实人才队伍国际化培养专项经费,确保经费管理、使用的高效益。
二、派出目的
1、帮助教师及时把握国际学术动态、追踪国际学术前沿,开阔科研视野,促进回国后科研工作的拓展和创新。与国际著名学者、教授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交流渠道,培养一批能够与国际学术界合作紧密的新一代学术群体。
2、积极为各学科的交流提供平台和窗口。根据学校学科结构和布局,扩大学科组合的视野,拓宽学科团队的组成范围。以知识创新为目标,提高学科对外竞争能力,建设一支能带领本学科攀登高峰的学科带头人队伍。
3、加强双语教师的培养。派出教师回国后能为本科生至少开出一门双语教学课程。
三、选派原则
1、坚持按需派遣、保证质量、学用一致、按期回国、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原则。
2、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拔。
3、结合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需要,明确各重点建设学科40岁以下青年教师必须有国外学习或者科研经历的要求,优先支持未有出国经历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
4、根据学科建设需要,重点支持各级重点学科、新兴学科及交叉学科,统筹兼顾薄弱学科。
四、选派计划
1、计划每年选派10-15名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教师赴国外著名大学进修、培训、合作研究。
2、学校为选派出国人员提供相应外语学习和考试资助,安排到外国语学院集中进行外语水平专项培训或者参加教育部指定的出国留学人员培训学习。
3、高级研究人员和访问学者派出期限一般为3-6个月。
4、列入派出计划的教师,派出资格1年有效。获得学校审批并最终确定的人选因个人原因放弃出国研修的,3年内将不得再次申请出国。
五、选派条件
1、热爱祖国, 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学成回国为学校发展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身体健康,在本校工作满2年,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
3、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聘期和年度考核优良。
4、优先选派入选省级以上“人才工程”的教师、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校优秀青年骨干教师。
5、外语水平较好,原则上应达到国家公派外语水平相应标准。
6、经学校推荐申报国家留学基金、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未被录取的人员,优先纳入学校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
六、选派程序
1、公布选派信息。学校根据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定期公布选派信息。
2、个人申请。教师根据学校选派条件,结合自身教学科研工作中亟待解决的问题提出申请,并填写《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申请表》。
3、单位推荐。各学院根据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对申请人及其研修内容进行评议,将推荐材料报人事处。
4、部门审核。根据各学院推荐情况,人事处结合选派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向学校提出推荐名单。
5、学校评审。学校根据当年选派要求进行评审,确定公派留学候选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6、集中培训。学校对候选人员集中进行外语水平专项培训,通过外语水平测试者优先派出。
7、签约派出。被批准的教师须按照有关公派出国留学工作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签约、公证等手续。
七、派出待遇
1、对纳入本计划的公派出国人员,学校参照国家留学基金、江苏政府留学奖学金项目规定,资助往返国际旅费和国(境)外生活费等支出。
2、派出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学校《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的暂行规定(试行)》(扬大人[2009]14号)第七条执行。
3、公派出国人员参加国家或学校组织的出国前外语培训考试合格者,学校承担培训费。
4、派出人员承担办理派出手续所发生的公证费、签证费、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
八、派出管理
1、派出人员要按照国家公派留学的相关规定,与学校签订《扬州大学公派出国人员培养计划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等手续。
2、派出人员在外留学期间应自觉接受我国驻外使领馆的管理;应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向所在学院汇报在外留学的有关情况,以此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3、派出人员必须按期回校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延期。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者,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项目计划和资助证明,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延长派出期限。延期期间不享受公派出国待遇。
4、派出人员学成回国后3个月内,要及时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学术研修总结,并以报告会等形式向学院汇报学习成果。
九、其他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办法由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