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管理,使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正常、健康发展,根据中宣部、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意见》,结合学校特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指在学校教学计划以外的,面向社会,促进专业学习,锻炼能力,开拓视野,增长知识的有组织的学生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科技文化卫生服务、青年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贯彻有利于学生素质全面提高,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
第四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应贯彻“假期为主,平时为辅”的原则,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各级团组织开展的暑寒假社会实践活动。学院团委、团支部负责对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表现作为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团委统一组织和管理、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以学院名义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须经学院党组织同意;以个人、小组、班级名义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须经学院团委同意。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必须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第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主要是指双休日、寒假和暑假。
第八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由院团委向学院申请专项经费。
第九条 每学期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结束后,学院团委要及时进行总结、交流、评比和表彰。
第十条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严禁以社会实践活动名义从事有损学校声誉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