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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扬大人(2010)21号

关于颁布实施《扬州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学院,校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出国(境)人员的管理,学校对《扬州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扬州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希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扬州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2、扬州大学教职工出国(境)申请表

3、扬州大学教职工因公出国(境)人员汇报表

扬 州 大 学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扬州大学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国际合作与交流,规范出国(境)人员的管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出国(境)审批和管理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出国(境)人员类别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所形成的各类专项经费、科研经费、奖学金等公用资金,以及由国(境)外其他经费资助,出国(境)进修学习、合作科研、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讲学等学术活动的人员。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自费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定居、辞职出国(境)留学及因其他私事出国(境)的人员。

二、出国(境)人员审批渠道和程序

(一)出国(境)人员审批渠道

1、因公出国(境)人员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因公审批渠道审批,申领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按规定或因特殊情况,需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的因公出国(境)人员,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由人事处按因私审批渠道审批。

2、因私出国(境)人员由人事处按因私审批渠道审批,申领因私护照(通行证);按规定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人事处审核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出国(境)人员审批程序

1、因公出国(境)人员

① 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出国(境)申请表》;

②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扬州大学出国(境)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③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④ 学校审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

⑤ 完成报批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知相关单位和申请人,并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2、因私出国(境)人员

① 申请人填写《扬州大学出国(境)申请表》;

② 经所在单位同意后,将《扬州大学出国(境)申请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送人事处;

③ 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批;

④ 按规定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人事处审核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报上级主管部门;

⑤ 完成报批后,由人事处通知相关单位,并通知申请人办理《扬州大学出国留学协议书》等手续。

三、出国(境)人员期限和待遇

(一)因公出国(境)人员:

因公出国(境)人员出国(境)期限以审批期限为准,在批准规定期限内,因公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待遇及相关费用,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和协议执行。

(二)因私出国(境)人员:

自费出国(境)探亲、旅游、访友等,应利用假期进行,原则上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公出国(境)人员配偶(在职职工)探亲原则上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在假期期间自费出国(境),学校发放其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超出假期但在批准期限以内的,只发放其基本工资。利用非假期自费出国(境),在批准期限以内只发放其基本工资。逾期未归者从逾期之日起停发其工资。

四、出国(境)人员的管理

(一)出国(境)人员在出国(境)前应妥善安排好工作,履行请假手续。

(二)各类人员出国(境)后应自觉遵守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接受我驻外使(领)馆的管理,与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保持联系;所在单位应建立联系人制度,了解其科研进展,把握其思想动态,并及时向他们通报学校的最新情况。

(三)因公出国(境)人员应严格执行所批准的期限和行程。对少数确因工作需要延期者,在不改变原出国(境)任务和目的的前提下,须持国外所在机构或国外导师同意函和资助函件,由本人提前三个月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学校批准。出国(境)期间最多只能办理一次延期,延长期限不能超过出国(境)前的批准期限。

(四)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学校主管部门报到,履行销假手续。因公出国(境)人员须提交相关成绩、证书、成果复印件等,填写《扬州大学出国(境)人员工作汇报表》。

(五)出国(境)人员所在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逾期未归或违纪违规的出国(境)人员的处理,按照学校规定执行,并按有关协议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出国(境)人员护照证件管理

(一)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的申领和签证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协助办理;持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出国(境)人员在完成出国(境)任务后,须按上级有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务普通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集中保管。

(二)下列因私护照(通行证)的申领由学校人事处负责审核,持有人在完成出国(境)任务后,须按上级有关规定,将其所持护照(通行证)交学校人事处集中保管:

1、学校中层副职以上领导干部;

2、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

3、财务、审计、基建、设备、国资、资产经营公司、后勤保障等关键职能部门的科级干部;

4、由上级部门或学校确定的其他人员。

学校对完成出国(境)任务后违反出国(境)护照证件管理规定者,不予起薪,不予报销有关费用,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学校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即行废止。

七、本规定由学校人事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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